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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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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7-27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教政法〔2017〕641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要求,结合当前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办学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获得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17718所,在校生566.27万人,分别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30.98%和21.77%。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动教育体制的创新与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民办教育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对民办学校管理松弛、服务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个别民办学校法治观念淡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发,乱办学、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学生的合法利益,也败坏了民办教育的声誉,影响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办教育吸引力,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要站在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坚持“放”、“管”、“服”结合,既鼓励支持,简政放权,提升服务质量,又要完善措施,严格要求,强化日常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努力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民间投资办学准入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09号)精神,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办学准入,不断完善支持和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政策措施。同时,要根据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民办学校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对举办者法定条件、经费保障、教学用地、师资队伍、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等进行审查。要通过充分调研、决策咨询和科学论证,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确保民间资金规范有序进入教育领域。

  三、强化日常办学行为监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正确引导,帮助学校树立社会效益优先的指导思想,同时要根据学校综合办学条件,科学核定办学规模。民办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核心,不断完善学校办学条件,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及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以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过硬的教育教学质量赢得社会的认可,增强办学的吸引力。

  (二)规范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宣传、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立、合并学校,或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不得随意改变办学地点、扩大招生范围;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凡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印刷品、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经审批机关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对外发布宣传。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有偿招生或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要突出加强对民办学校校长、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学历提高教育以及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等,不断提升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要建立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对新进教师进行严格资格审查,严把入口关。完善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惩各方面政策机制,促进形成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要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明确教师不可触犯的师德禁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学校要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切实加强教师普法工作,严防任职教师侵犯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加大查处力度,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教师严重违法和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要按《合同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及时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金。

  (四)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指导、监管。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布置、检查、考核。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安全稳定工作台帐和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化解矛盾,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五)严格规范收费和资产管理。民办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要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按有关规定做好退学退费工作。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办学。严禁违背学生意愿组织开展融资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切实防止营利性民办学校过度追求经济利益、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恶意终止办学等侵害师生利益的问题发生。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和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四、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责任。要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举办培训班、参观交流学习等多种途径,引导民办学校不断强化责任意识,依法规范办学。建立民办学校的信访投诉台帐,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了解情况、答复或查处。对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要及早发现,及时跟踪,保证查处工作的效果,对一些违法违规办学的典型案件,要将惩处结果及时予以通报,以让更多的学校从中吸取教训。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因法治观念淡薄,工作不重视,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校举办者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约谈或通报批评,减少学校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责令学校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把表彰奖励与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和“零容忍”,切实强化学校规范办学的意识。省教育厅将对民办学校监管不到位的省辖市、直管县教育局,以及违法违规办学的民办高校,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评优表先资格、减少表彰奖励指标和招生计划、问责约谈和全省通报批评、停止招生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五、切实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及德育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确保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要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要选好管好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把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作为抓好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选拔培养、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要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校有机统一,推动民办学校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和管理层。各地要将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纳入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强化指导督促和基础保障,不断提高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整体水平。要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做好民办学校出资人思想工作,促使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民办学校加强教材、教师、教学体系建设,按有关课程标准,优选经依法审定的思想政治课和德育课教材,保证足够的教学时间。民办学校要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确保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有人管、有人抓,真正落到实处。民办学校党组织要认真履责,抓好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分析研判,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河南省教育厅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