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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教育系统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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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12

  郑州市教育系统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郑州市教育系统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范互联网教育信息的采编、发布及管理等服务行为,保证郑州市教育系统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信息部第37号令)、《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郑州市教育系统”是指在郑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县(市、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主管业务指导的学校和其他教育相关机构所组成的体系。具体为:郑州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单位)、各县(市、区)教育局所辖学校(单位)、市属各高校、全市注册民办教育机构等。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郑州教育信息网、郑州市教育局政务网,各县(市、区)教育局信息网和政务网,市教育系统各学校(单位)的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单位微博、手机报、单位APP、客户端等互联网新媒体宣传平台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信息服务管理”是指郑州教育系统互联网教育类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及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开展互联网教育信息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郑州市教育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由宣传外事处、办公室、安保处和郑州市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为组员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组织领导全市教育系统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宣传外事处,负责全市教育系统互联网信息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郑州市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作部(服务工作部名单见附件2),负责全市教育系统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业务指导、流程规范、内容巡查、技术管理及人员培训。
  第六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相应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系统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作;并设立相应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作部,负责本系统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业务指导、流程规范、内容巡查、技术管理及人员培训。
  第七条 郑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相应成立由学校(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导小组,监督管理本学校(单位)的互联网新媒体信息服务工作;并配备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学校(单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作。全市各级民办教育机构参照市直学校(单位)要求,做好本机构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作。
  第八条 由郑州市教育局宣传外事处牵头,郑州市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具体负责,聚合各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单位)微信、微博平台,建立全市教育系统新媒体联盟;建立新媒体管理员、互联网评论员队伍。
  第三章 内容要求
  第九条 发布内容遵循的原则:坚持“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条 发布内容限定的范围:能准确、及时地反映本系统、
  本学校(单位)各项工作最新动态,包括教育政策、教育管理、教学教研、师生活动,以及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十一条 发布内容更新的要求:各教育信息网、教育局政务网,各学校(单位)网站、公众微信、微博等应不断完善栏目设置,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四章 发布规程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发布必须遵循“逐级审核,逐级把关” 的原则,建立编辑、责编、主管领导三级审核制度,所发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确保网上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发布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快速,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原则上做到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发布,以保证互联网信息的时效性和丰富性。
  第十四条 各教育局、学校(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本学校(单位)网站互动类栏目管理,对市教育局政务平台上涉及到的网友咨询,各教育局、学校(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回复。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教育局、学校(单位)互联网新媒体平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七条 各教育局、学校(单位)要建立互联网信息发布应急制度,出现紧急舆情,做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八条 各教育局、学校(单位)要健全信息安全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巡检和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重要敏感时期的应急值守与实时监控;要加强技术防护手段,健全安全防范体系,提高网站安全防护能力。
  第六章 考核评比
  第十九 郑州市教育局将开展系统内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作考核评比,对出现信息管理事故的单位,取消当年优秀新闻宣传单位和个人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各单位如出现本办法所规定的违规信息,应立即删除相关信息并进行整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整改不到位,将暂时关闭其网站、微博、微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